A24
B4
C1
D半
工务、电务、供电部门需要相互配合维修作业时,必须提前( )小时书面通知对方工区派员到场后方可进行。
工务、电务部门进行影响对方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前,应提前3天以《施工(维修)作业配合通知书》或《设备问题整治通知书》的形式将作业内容报送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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