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
B二
C三
D四
擅自离队、旷工或者无故逾假不归,()日以内的,予以警告
擅自离队、旷工或者无故逾假不归,计四日以上七日以内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
擅自离队、旷工或者无故逾假不归,( )日以内的,予以警告;累计四日以上( )日以内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
擅自离队、旷工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八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
擅自离队、旷工或者无故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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