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履行的起
B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订立的起
C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
自动检票闸机、柱式检票机、手持检票终端在识读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时所做的进站、出站记录分别作为( )。
昌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旅客电子客票暂行实施细则》(南铁客[2020]134号)规定,自动检票闸机、车站手持移动检票终端在识读旅客身份证件时所做的进站、出站记录分别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完毕。
自动检票闸机、车站手持移动和半自助检票终端在识读旅客身份证件时所做的检票记录分别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
《北京局集团公司铁路旅客电子客票实施细则》规定:自动检票闸机、车站手持移动和半自助检票终端在识读旅客身份证件时所做的检票记录分别作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运送期间的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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