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
B15
C10
D5
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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