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 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五千
B二万
C三万
D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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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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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与公路接线设置道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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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影响公路 畅通或者危及行车安全的,可以处(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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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 )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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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 )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