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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必须经 (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 ),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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