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个月
B3 个月
C 6 个月
D9个月
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在“失物招领中心”存满6个月后,自发布招领信息之日起( )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在“失物招领中心”存满3个月后,自发布招领信息之日起3个月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在“失物招领中心”存满 ( )后,自发布招领信息之日起( )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
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在“失物招领中心”存满( )后,移交( )、( )处理。
自发布招领信息之日起( )无人认领的拾遗物品,移交( )。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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