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子临时乘车身份证明
B行程信息提示
C报销凭证
D纸质临时乘车身份证明
( )不能作为乘车凭证使用。
客运记录不能作为乘车凭证。(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三条,“( )”和( )不能作为乘车凭证使用。
《国铁集团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行程信息提示”和报销凭证不能作为乘车凭证使用。
带“( )”标识的车票不能单独作为乘车凭证,必须与车站开具的代用票一同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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