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DL 5009.2-20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第3.3.1.1条规定:遵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的规定,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应设安全监护人。
A1.5m
B2m
C2.5m
D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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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DL 5009.2-201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2部分电力线路》第3.3.1.1条规定:遵照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的规定,凡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及以上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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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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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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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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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 3608—93)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以上(含(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