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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重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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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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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一并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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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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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规定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