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要求,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基坑侧壁安全等级( )判断标准)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A一级
B二级
C一
D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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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建法〔2019〕11号)要求,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或)周边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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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m,但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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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超过2m(含2m)或虽未超过2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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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超过(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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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深度超过(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