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下列所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不按无效标处理。
A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B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但提供有效证明的
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D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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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下列所说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不按无效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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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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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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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评标委员会要求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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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