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可以存在下列情形()。
A为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C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D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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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可以存在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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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投标人近5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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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下列属于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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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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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申请人澄清的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