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NRC-->(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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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恢复使用”的字句,并写明<--NRC-->(如线路施工开通后需限速运行时,销记内容应注明“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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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如设备已达到行车条件,但需要限速运行或对行车条件有限制的,销记内容应有“( )”的字句,并写明行车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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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开通后有行车限制条件时, 施工主体单位应在销记内容内注明行车限制条件; 施工开通前, 由( )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行车限制条件(按计划限速时除外), 待行车限制条件处理完毕, 恢复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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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维修、故障处理完毕,设备已恢复正常使用时,销记内容应有“<--NRC-->”的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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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力争开通后<--NRC-->行车速度。维修作业开始前不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