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高检发释字〔2017〕1号)的规定,贪污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贪污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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