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借款人
B原担保人
C贷款人
D人民法院
贷款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并且 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
当事人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贷款人的不安抗辩权是指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供电企业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供电人应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贷款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尽到的法定义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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