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营业机构为其开户后,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位主体识别码。
A第8-17位
B第9-17位
C第7-15位
D第8-16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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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营业机构为其开户后,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位主体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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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 “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第()位主体识别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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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银行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开户业务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无需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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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录入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时,“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号”、“地税登记证号”字段录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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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录入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