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
B2.2
C2.5
D3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 )米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规定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非燃烧实体围墙。
根据《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428-2021),煤化工工厂生产区与厂外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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