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全称、简称和缩略语的使用规则。
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不能使用规范化简称、统称。
草拟公文使用简称时,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
公文正文中机构名称一般使用全称,如果使用简称,必须是规范化的简称。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化简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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