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实际销售数量
B移送使用数量
C开采数量
D计划数量
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为销售数量。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 )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20.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为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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