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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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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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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 )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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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税收优惠后,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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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