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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某农机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生产设备一台,关税完税价格20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7%;进口一辆小轿车自用,关税完税价格80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上述进口业务缴纳进口环节相关税费后均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农机零件一批,取得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150000元。 (3)销售农机零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销售农机整机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农机整机,共取得含税收入200000元(已扣除旧货含税收购价款26000元)。 (4)接受其他农机厂委托加工农机一台,对方提供材料成本5000元,向对方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000元。 (5)将一辆使用过2年的送货卡车捐赠给贫困地区,原值100000元,账面净值70000元。 (6)将一台使用过3年的设备转让原值25000元,账面净值15000元,转让价为含税金额13200元。 (7)出租位于本市的一幢4年前取得的办公用房,价税合计收取租金80000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当月通过认证和抵扣) 要求:根据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捐赠卡车和转让旧设备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元。

A0

B10618.58

C1346.15

D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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