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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内资企业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2018年该企业境内总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在A国和B国的分支机构,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00万元和600万元,分别按各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0%,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2018年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该企业选择"分国不分项"方法计算抵免限额;以上货币均为人民币)

A400

B280

C340

D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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