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1月总计投入100万元通过研发A项目,形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为10年,且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另一B项目研发投入100万元,没有研发成功,研发费中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40万元,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0万元,新产品设计费18万元,研发有关的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共计12万元。2018年该企业应该纳税调减的金额是()万元。
A46.2
B11.75
C80.84
D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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