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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县城的某内资原煤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衰竭期煤矿的开采。2019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7.8万元。支付运费并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输费用2.55万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万元。 (3)开采原煤10000吨。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另支付不含税运费3.82万元并取得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已作进项税额抵扣)。 (其他相关资料:相关票据在本月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假设原煤的资源税税率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万元。

A26.36

B27.80

C28.91

D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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