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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19年3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经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进口小轿车30辆,每辆小轿车货价15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发生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无法确定,经海关查实其他运输公司相同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为2%,向海关缴纳了相关税款,并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进口高档化妆品一批,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自己的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外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 (3)2017年4月1日,经批准进口一台符合国家特定免征关税的科研设备用于研发项目,设备进口时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折合人民币800万元(关税税率为10%),海关规定的监管年限为5年;2019年3月31日,在研发项目完成后,将已计提折旧200万元的免税设备出售给国内另一家企业。 (4)经批准进口服装一批,成交价格为境外离岸价格(FOB)2.6万美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0.4万美元。 (提示:小轿车关税税率60%,高档化妆品关税税率20%,小轿车消费税税率8%,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服装关税税率20%,汇率1美元=6.2元人民币)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进口髙档化妆品环节应纳税金合计()万元。

A162.6

B192.56

C204.18

D26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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