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支付收购价款40万元,另外按收购价款的10%支付了价外补贴,烟叶税20%,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不含税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増值税专用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04万元。 (2)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52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乙类卷烟4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店36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万元。 (4)购进一辆小汽车办公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款为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款项已付。 (5)接受某公司投资转入材料一批,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6)上月购入的烟丝因管理不善损失3万元。 (7)销售甲类卷烟300箱(标准箱,下同)给某省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烟草批发公司加价20%,对外批发给烟草零售商270箱,另外30箱批发给了其他烟草批发公司。 ⑻11月进口甲类卷烟30箱,关税完税价30万元,缴纳关税6万元,当月销售该批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⑼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⑽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类卷烟100箱,符合规定的回购条件,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15.6万元;本月售出8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00万元。 (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甲类卷烟比例税率为56%,乙类卷烟比例税率为3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卷烟厂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万元。
A1696.04
B1690.5
C1606.23
D1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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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该批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⑼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⑽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类卷烟100箱,符合规定的回购条件,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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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该批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⑼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⑽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类卷烟100箱,符合规定的回购条件,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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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该批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⑼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⑽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类卷烟100箱,符合规定的回购条件,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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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该批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80万元。 ⑼没收逾期未收回的乙类卷烟包装物押金18万元,已向对方开具了普通发票。 ⑽从联营企业回购已税乙类卷烟100箱,符合规定的回购条件,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