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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6%,出租及出售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0%。2019年5月发生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2日,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6.8万元,取得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为3万元,增值税税额为0.3万元,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5日,将一批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将其加工为A产品(非金银首饰的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成本为22万元,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8万元,乙公司按税法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3万元。收回的A产品直接对外出售。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3)19日,将一台设备对外出租,取得月租金收入为25万元(不含税,税率为16%)。 (4)20日,将闲置的一处仓库对外转让,取得转让收入330万元(含税)。已知该仓库的原值为1200万元,已提折旧90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100万元。 (5)30日,计提税金及附加。已知当月实际应当交纳的增值税为38.6万元、消费税20万元、印花税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88万元、教育费附加6.3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根据资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为()万元。

A52

B65

C56.8

D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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