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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26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其中本年度国债利息收入630万元,税收滞纳金30万元,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250万元(税法核定的业务招待费15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数为40万元,年末数为6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30万元,年末数为20万元。假定甲公司无其他的税调整项目,并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均与所得税费用相关,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18年度应交所得税为()万元。

A1990

B2100

C525

D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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