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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副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农民手中购进玉米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为50000元,本月存放仓库未投产,农产品收购发票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销售给某商场副食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注明的销售额为65000元; 3.销售给某经销商副食品一批,不含税价款250000元,委托某货运公司运送,垫付运费15000元,货运公司将发票开给经销商,副食品加工企业将运费发票转交给该经销商; 4.从某设备生产企业购进加工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为200000元,税款26000元,发票当月勾选确认并申报抵扣; 5.将自产副食品免费赠送给养老院,成本价16000元,该批副食品正常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 6.以赊销方式销售副食品一批给某酒店,当天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22600元; 7.业务员到大连出差,支付交通费2180元,取得标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8.2019年7月从农民手中购进的玉米,已按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8月因管理不善被盗,会计账面成本减少45000元。
2019年8月该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为()万元。

A255480

B19850.08

C20470

D1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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