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2009年7月某市稽查局(该市为设区的市)对某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200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在企业凭证中发现5份由同一业务往来单位乙企业提供的货物销售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00000元。市稽查局提取了该5份发票作为证据,经向乙企业的税务机关要求协查,该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税务机关从来没有发售过这5份载有编码的发票,认定为假票。 为进一步了解有关事实,市稽查局检查人员依法通知甲企业的销售部经理刘某到市稽查局接受询问。在询问笔录中,刘某承认,当时财务部经理找刘某帮忙弄些发票来充账,刘某因此找到老客户乙企业,乙企业提供了这些发票,当时乙企业并没有说这些发票是假的,刘某认为是真票。 市稽查局对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调整,并于2009年9月18日向甲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甲企业按照偷税处以165000元的罚款。市稽查局执法人员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时,制作了陈述、申辩笔录。在笔录中,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不申请听证。市稽查局遂于2009年9月21日(星期一)向甲企业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决定对甲企业补税165000元,加收滞纳金;处罚决定书认定甲企业的行为构成偷税,处以罚款165000元。 甲企业对市稽查局的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均不服,在缴纳了165000元税款和滞纳金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以上介绍做答。
对于稽查局2009年9月21日送达决定书的做法,你认为是否合法()。

A合法,因为甲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听证权

B合法,因为甲企业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未申请听证

C不合法,因为损害了甲企业的听证权利

D不合法,因为认定甲介业的行为构成偷税错误,应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