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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所辖的A有限公司2009~201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于2012年10月对其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没有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对人有限公司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而对其不服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作出并送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在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审理后,复议机关认为稽查局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主要在于:认定调增人有限公司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先扣除企业2008年的亏损50万元,造成2009年的偷税数额认定有误。复议机关因此做出复议决定,撤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稽查局收到复议决定后,自己又作出了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对全案进行了补充调查、审理,并最终再次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A有限公司对稽查局再次作出的决定仍然不服,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情有关的规定有: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税务〔1997〕191号),规定税务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的复议申请,因此发生的争议的,()。

A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B不属于市局复议管辖,而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

C纳税人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款

D当事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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