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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优质服务费”5.6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56.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 (4)为购进货物及销售产品支付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运费,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3万元。 说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当月认证通过。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要求:请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汽车制造公司当月应纳消费税()万元。

A24.72

B27.75

C16.91

D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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