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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19年4月甲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丙公司销售W商品200件,W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未销售出去的W商品丙公司有权退回,甲公司也可将W商品销售给其他客户。2019年4月,丙公司对外销售该商品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款项已收到。2019年4月3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了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15日,甲公司与零售商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10000台M商品,每台合同价为100元,单位成本为80元。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16日,甲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商品尚未发出。 (3) 20日,甲公司通过竞标赢得一个新客户,为取得该客户合同,甲公司发生以下支出:聘请外部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支出15000元;因投标发生差旅费10000元;支付销售人员佣金5000元。甲公司预期这些支出未来能够收回。此外,甲公司根据其年度销售目标、整体盈利情况及个人业绩等,向销售部门经理支付年度奖金1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 根据资料(1),甲公司2019年4月30日收到代销清单时应做的会计处理是( )。

A主营业务收入增加10000元

B应收账款增加10240元

C销售费用增加1000元

D主营业务成本增加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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