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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营改增”关于不动产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以下适用该政策的取得不动产有()。

A在施工现场修建临时建筑物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C接收捐赠的不动产

D抵债取得的不动产

E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