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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FC市。2019年5月1日以清包工方式到FD市承接A工程项目(该项目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发票。

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应在市申报缴纳增值税(   )万元。

A0

B5.01

C6.47

D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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