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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一内资服装生产企业于2010年10月成立,成立时职工共30人,企业的资产总额为300万元,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720万元,投资收益为33万元,销售成本和税金523万元,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共计21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当年度新增职员35人,资产总额增加到800万元。在汇算清缴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事项未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隐瞒了2019年8月销售自产服装含税收入11.3万元;

(2)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支付的合理为工资72万元,并计提但未上缴工会经费1.4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5.16万元,实际生职工教育经费1.08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5万元;

(4)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的财产保险费用2.8万元,为股东支付的商业保险费5万元;

(5)销售费用中列支的业务宣传费20万元,广告费10万元;

(6)投资收益33万元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7)2018年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亏损额10万元。

已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该企业核算的进项税额准确。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问题(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工资及3项费用纳税调整金额为()万元。

A2.56

B5.26

C6.52

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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