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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企业与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及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非金银首饰),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发出材料的成本为18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90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为11.7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20万元。该批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成本为( )万元。

A270

B200

C290

D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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