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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某种品牌的小轿车,每辆不含税平均销售价格和最高销售价格均为10万元,2019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1)与某特约经销商签订了40辆小轿车的平销返利协议,协议规定按含税销售额的5%支付返还收入,当月收到经销商返回的30辆小轿车的相关销售凭证及销售货款(已扣除返还收入),考虑到与其长期业务关系,汽车制造企业开具了40辆小轿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赠送给某协作单位3辆小轿车,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3)用一辆小轿车与某空调生产厂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交换了30台空调,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考虑双方等价交换,故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再进行货币结算。(4)将本企业售后服务部使用五年的2辆小轿车(每辆原购买价值为8万元),以每辆含税价格5.15万元销售给了某企业,该企业未放弃减税。(5)提供汽车修理服务,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65万元。(6)本月购进一批生产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14万元,货款只支付70%,其余30%下月一次付清,并支付购货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1万元。(7)进口一批汽车轮胎,关税完税价格为75万元,缴纳关税15万元,货已入库,本月生产小轿车领用50%。其他相关资料: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取得的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并于当月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万元。

A13.2

B15.75

C22

D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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