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下( )属于提交的内容。
A《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B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C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D《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相关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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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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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以下属于提交的内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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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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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自行判断、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同时(),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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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釆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