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015年成立,属于河北省内某丁医用手套生产企业,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无出口业务。2019年3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增值税申报情况
单位:万元
2020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上注明销售额为160000元。其中60%用于本企业新建办公楼的在建工程。
(2)购进生产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23000元。
(3)本月员工出差,取得相关旅客运输服务凭证如下:
a.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b.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5份,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0元,注明税额900元;
c.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
d.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e.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1元;
f.出租车票若干份,票面金额325元。
(4)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纳税,未放弃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劳务派遣服务,本期支付费用100000元(含税),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5)支付油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6200元。支付髙速公路通行费350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发票注明税额为2889.91元。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500000元。
(7)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一批,本月实际收到货款200000元(不含税),合同规定本月应收货款为460000元(不含税)。
(8)因购进的货物有质量问题,退回2月购进的货物不含税价100000元。退货手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9)出租一座2016年5月30日购建的仓库,收取全年租金320000元(含税)。
(10)以折扣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医用手套,票面写明金额230000元,同时在备注栏写明折扣额18000元。
(11)为支持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度过疫情,助力农民增收,购买其自产胡萝卜20吨,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写明金额70000元,企业亲自派人员、车辆在做好防护工作的情况下捐赠到湖北某家方舱医院,用于改善抗疫医生伙食。
(12)本月向湖北武汉市直接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金银潭医院捐赠医用手套60万套,不含税金额为470000元,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372000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7300000元。企业将之前年度购入不动产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1009644.52元转入本期进行抵扣。
该企业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也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在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该企业被列为河北省第二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防护类)名单。
业务1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A7000元
B9100元
C6300元
D0
相关试题
-
元。(11)为支持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度过疫情,助力农民增收,购买其自产胡萝卜20吨,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写明金额70000元,企业亲自派人员、车辆在做好防护工作的情况下捐赠到湖北
-
元。(11)为支持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度过疫情,助力农民增收,购买其自产胡萝卜20吨,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写明金额70000元,企业亲自派人员、车辆在做好防护工作的情况下捐赠到湖北
-
元。(11)为支持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度过疫情,助力农民增收,购买其自产胡萝卜20吨,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写明金额70000元,企业亲自派人员、车辆在做好防护工作的情况下捐赠到湖北
-
元。(11)为支持当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度过疫情,助力农民增收,购买其自产胡萝卜20吨,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写明金额70000元,企业亲自派人员、车辆在做好防护工作的情况下捐赠到湖北
-
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4)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5)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