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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2020年6月国家相关部门就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专门发出通知进行明确。其中“缓”的方面包括:


A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B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缓缴政策。

C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D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