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021年5月1日
B2021年6月1日
C2021年7月1日
D2021年8月1日
自()起,将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负责征缴入库。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继续向原执收部门缴纳。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原征收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税务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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