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B西藏自治区
C内蒙古自治区
D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省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1.9分。()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量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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