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其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天的当天。
A60
B90
C180
D360
相关试题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其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天的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天的当天。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下列()项目,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纳税义务发生。如果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委托方已收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提前开发票,提前缴税。()
-
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当期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不予继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