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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期限缴清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稽查局可以通知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没收发票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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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期限缴清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稽查局可以通知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釆取没收发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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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期限缴清应补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时,稽查局可以通知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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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了税款,稽查局就应通知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恢复向其发售发票和返还收缴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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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滞纳金,但是不得加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