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厨具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一批货物给某商场,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同时取得货物包装物押金10万元(单独记账)、优质服务费7.02万元。
(2)釆取商业折扣方式销售甲产品给A商场,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上注明销售额80万元、折扣额8万元;另外,销售给A商场乙产品240件,乙产品不含税售价每件3840元。
(3)外购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支付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装修职工宿舍楼领用20%的外购材料。
(4)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6万元;从另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一批手套作为劳保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00元。
(5)本月外购一批小家电发给员工,每人一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7万元;又向某学校直接捐赠自产厨具一批,未开具专用发票,零售价3.39万元。
(6)该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0年4月至8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和90万元。
已知:该企业可抵扣进项组成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取得的相关发票,均已按规定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业务(2)的销项税额为()万元。
A29.27
B21.34
C28.31
D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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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直接捐赠自产厨具一批,未开具专用发票,零售价3.39万元。(6)该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20年4月至8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和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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