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为税收居民,此时需要根据税收协议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此人究竟为哪一国税收居民,使用该规则是具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通常使用该规则的顺序是()。
A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协商
B国籍—重要利益中心—永久性住所—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协商
C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缔约国协商
D永久性住所—习惯性居处—国籍—重要利益中心—缔约国协商
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国家认定为税收居民,此时需要根据税收协议中的“加比规则”来确定此人究竟为哪一国税收居民,使用该规则是具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通常使用该规则的顺序是()。
A国籍—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协商
B国籍—重要利益中心—永久性住所—习惯性居处—缔约国协商
C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处—国籍—缔约国协商
D永久性住所—习惯性居处—国籍—重要利益中心—缔约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