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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业股份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市区)主要生产白酒,2020年9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本月自农场购进其自产玉米一批,收购凭证注明价款350000元,委托运输企业运输到本单位,支付不含税运费28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本月业务(1)中自农场购进的玉米全部发往县城A工厂加工药酒,本月收回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加工费59000元,A工厂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没有同类售价),本月全部生产领用;

(3)销售瓶装粮食白酒1500箱,含税单价每箱458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8000元;

(4)销售散装粮食白酒13吨,不含税单价每吨688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540元,双方约定13个月后退还押金;

(5)销售自产甜菜散装白酒16吨,含税单价每吨3880元,货款存入银行;

(6)用自产散装粮食白酒15吨,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含税价款)136890元,双方不再支付价款;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用本厂生产的瓶装粮食白酒赠送宾客85箱,奖励给本厂职工25箱;?

(8)购进香料一批,合同注明价款350000元,分两次付清货款,对方一次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支付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0000元,本期支付水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3800元,经核算,本期职工浴室耗用水电为总电量和水量的1/5;

(9)本月因管理不善,上月从农场购进的粮食部分发生霉烂变质,账面价款为96300元(含运费成本9300元)。

(上述粮食白酒每箱规格为1斤×12瓶;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从价消费税税率20%,从量定额消费税为0.5/斤,药酒消费税率为10%;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相关规定;该企业在生产领用粮食时,按照税法规定加计抵加1%;期初无留抵税额)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委托加工业务由A工厂代收代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元。


A1120

B3573.33

C2250

D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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