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方式中,纳税人可用于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有()。
A电话
B电子模板
C远程办税端
D纸质报表
E电子邮件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无需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填报( )。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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